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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簡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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作者介紹

作者簡介

克允


  東吳大學法律研究所
  律師高考及格
  司法官特考及格

  誤打誤撞進入了法律的世界,卻也默默地走到了現在。非常討厭考試,卻也莫名地完成了幾次重大的考試。到目前為止沒搞懂過什麼是正義,所以對於正義魔人總是感到不可思議。

  身為一個執法者,只期盼自己能夠做到如同「克允」這個名字的由來──「惟明克允」一般,明察事物,然後公正地對待,令人信服。

  總是認為這個世界就是因為有許多的小善小惡,所以才顯得多彩繽紛。讓我們一起為這個世界創造更多的色彩,共同完成這本屬於我們自己的繪圖本吧!

  【相關著作】
  ●爭點整理 民法總則
  ●國考大解密 民法總則
  ●關鍵選擇 身分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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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錄

Contents
準備方法 ‧1

Chapter 1民事訴訟法之基本理論
題型1-1 處分權主義 97 四等書記官、執達員、執行員第1題 ‧1-3
Try again 106家事調查官第2題第2小題 ‧1-5
▲專題討論 概念回顧與解說 ‧1-5
題型1-2 辯論主義(一) 102四等書記官、執達員、執行員第2題 ‧1-6
Try again 87 地特三等法制第 1 題 ‧1-8
題型1-3 辯論主義(二) 105地特三等法制第1題 ‧1-9
Try again 87 司法官第3題(節錄) ‧1-11
題型1-4 聽審請求權的內容 95四等書記官、執達員、執行員第1題 ‧1-12
Try again 98薦任升官等司法行政第4題 ‧1-15
題型1-5 聽審請求權之限制 99四等書記官、執達員、執行員第1題 ‧1-15

Chapter 2法院
第一節 審判權與管轄權 ‧2-3
●觀念建構 審判權 ‧2-3
題型2-1-1 審判權之消極衝突 94東吳法研第1題(節錄) ‧2-4
Try again 100財稅法務第1題(節錄) ‧2-7
題型2-1-2 審判權之調查 102身心法制第1題 ‧2-7
●觀念建構 管轄權 ‧2-9
●觀念建構 關於管轄權考題之思考流程 ‧2-11
題型2-1-3 審判權與管轄權之不同、應訴管轄 98三等書記官第1題(節錄) ‧2-11
Try again 98身心障四等書記官第1題 ‧2-14
題型2-1-4 管轄權之判斷與違反之效力 107四等書記官、執達員第2題 ‧2-14
題型2-1-5 共同訴訟與管轄權之判斷 105警察法制人員第3題 ‧2-17
題型2-1-6 專屬管轄與非專屬管轄之競合 93 四等書記官、執達員第 1 題 ‧2-19
Try again 106薦任升官等司法行政第1題 ‧2-23
Try again 102公證人第1題 ‧2-23
Try again 94司法官第1題(節錄) ‧2-24
Try again 106地特法制第1題 ‧2-24
Try again 107律師第1題第1小題 ‧2-25
題型2-1-7 專屬管轄得否合意排除? 104財稅法務第1題 ‧2-26
Try again 107警察法制人員第3題 ‧2-28
題型2-1-8 違反專屬管轄之效果 102關稅法務第1題 ‧2-29
Try again 104身心三等法制第2題(節錄) ‧2-32
Try again 100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 ‧2-33
Try again 98三等書記官第1題(節錄) ‧2-34
▲專題討論 進階延伸:違反專屬管轄時,第三審應如何裁判? ‧2-34
Try again 97三等書記官第1題 ‧2-35
Try again 95身心四等書記官第1題 ‧2-36
▲專題討論 觀念統整:專屬管轄議題整理 ‧2-36
題型2-1-9 管轄權之有無,以原告主張之事實為準、管轄恆定原則 84丙等書記官第1題 ‧2-37
Try again 85司法官1第1題(節錄) ‧2-41
Try again 100行政執行官、公證人第1題 ‧2-41
Try again 101三等書記官第1題 ‧2-42
第二節 迴避 ‧2-43
題型2-2-1 法官自行迴避 89四等書記官、執達員、執行員第1題 ‧2-43
Try again 91第二次律師檢覆第1題 ‧2-45
▲專題討論 進階延伸:參與前審裁判之意義 ‧2-46
題型2-2-2 法院書記官應自行迴避之事由 88委任升等法院書記官第1題 ‧2-47
Try again 83高考二級法制第3題 ‧2-49

Chapter 3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
第一節 當事人與當事人能力 ‧3-3
●觀念建構 當事人 ‧3-3
題型3-1-1 兩造對立原則 105關稅法務第2題(節錄) ‧3-4
●觀念建構 當事人能力 ‧3-7
題型3-1-2 當事人能力之認定與欠缺 94身心四等書記官第2題 ‧3-8
題型3-1-3 分公司的當事人能力 101四等書記官、執達員、執行員第1題 ‧3-12
Try again 95司法官第1題(節錄) ‧3-16
Try again 101年地特法制第1題 ‧3-16
題型3-1-4 合夥的當事人能力 98身心四等書記官第2題 ‧3-17
▲專題討論 進階延伸:關於合夥的相關問題整理 ‧3-21
題型3-1-5 對死者起訴 104薦任升官等司法行政第1題 ‧3-25
第二節 訴訟能力與法定代理人 ‧3-28
題型3-2-1 輔助宣告與訴訟能力 102四等書記官、執達員、執行員第1題 ‧3-29
題型3-2-2 法定代理人之補正 98三等書記官第3題 ‧3-31
第三節 當事人適格與訴訟擔當 ‧3-36
●觀念建構 當事人適格與訴訟擔當 ‧3-36
題型3-3-1 當事人適格與本案適格之差異 98三等書記官第4題 ‧3-38
題型3-3-2 確認訴訟的原告適格 101四等書記官、執達員、執行員第2題(節錄) ‧3-40
題型3-3-3 撤銷詐害債權之訴 104律師第3題(節錄) ‧3-42
題型3-3-4 代位訴訟與訴訟擔當 95司法官第2題 ‧3-44
Try again 102行政執行官第4題 ‧3-48
Try again 104三等書記官、公證人第4題 ‧3-48
▲專題討論 進階延伸:關於代位訴訟之整理 ‧3-49
題型3-3-5 選定當事人 105關稅法務第 2 題(節錄) ‧3-51
Try again 90律師第1題(節錄) ‧3-55
Try again 93地特法制第1題 ‧3-56
第四節 共同訴訟 ‧3-57
●觀念建構 必要共同訴訟 ‧3-58
題型3-4-1 共有物分割訴訟的共同訴訟類型 94四等書記官、執達員、執行員第1題 ‧3-59
Try again 102升官等薦任司法行政第2題 ‧3-62
Try again 94第二次地特法制第2題 ‧3-62
Try again 91司法官第3題(節錄) ‧3-63
Try again 101關稅法務第2題 ‧3-63
Try again 107身心四等書記官第1題 ‧3-64
Try again 105身心四等書記官、執達員第2題 ‧3-64
題型3-4-2 共有物返還訴訟之當事人適格 102身心四等書記官第1題 ‧3-65
Try again 101警察法制人員第4題(節錄) ‧3-68
Try again 101司法官第6題(節錄) ‧3-68
Try again 98薦任升官等司法行政第1題 ‧3-69
Try again 106薦任升官等司法行政第2題 ‧3-69
Try again 102三等書記官第1題 ‧3-70
Try again 102地特三等法制第1題 ‧3-71
題型3-4-3 確認他人法律關係 93律師第1題 ‧3-72
Try again 99三等書記官第4題 ‧3-75
Try again 100行政執行官、公證人第4題 ‧3-76
題型3-4-4 連帶債務人與共同訴訟 99關稅法務第1題 ‧3-76
Try again 100薦任升官等司法行政第3題 ‧3-80
Try again 106財稅法務第1題 ‧3-81
●觀念建構 普通共同訴訟 ‧3-82
題型3-4-5 共同訴訟人獨立原則 101四等書記官、執達員、執行員第2題(節錄) ‧3-83
Try again 92薦任升官等司法行政第1題 ‧3-85
題型3-4-6 證據共通原則 88年書記官、執達員第1題 ‧3-86
Try again 92司法官、行政執行官第1題 ‧3-88
第五節 訴訟參加與訴訟告知 ‧3-90
●觀念建構 訴訟參加 ‧3-90
題型3-5-1 參加人之地位與判決效力 102三等書記官第3題 ‧3-92
Try again 95公證人第1題(節錄) ‧3-94
Try again 92律師第3題(節錄) ‧3-94
Try again 88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(節錄) ‧3-95
Try again 103行政執行官第1題 ‧3-95
題型3-5-2 主參加訴訟
104四等書記官、執達員、執行員第2題 ‧3-96
Try again 107高考法制第2題第1小題 ‧3-99
題型3-5-3 訴訟告知與參加效 107 地特三等法制第 2 題 ‧3-100
Try again 107高考法制第2題第一小題 ‧3-102
第六節 訴訟代理人 ‧3-103
題型3-6-1 審級代理原則 100三等書記官第2題 ‧3-104
題型3-6-2 指定訴訟代理人為送達代收人之效力與審級代理原則 91律師第1題(節錄) ‧3-107
Try again 99三等書記官第3題 ‧3-110
題型3-6-3 單獨代理原則與訴訟代理人之權限 92律師第1題(節錄) ‧3-111
Try again 97地特法制第1題 ‧3-113
Try again 106警察法制人員第3題 ‧3-114
Try again 107四等書記官、直達員第1題第1小題 ‧3-115

Chapter 4訴訟程序通論
第一節 訴訟費用 ‧4-3
題型4-1-1 訴訟標的價額恆定原則與附帶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計算 106四等書記官、執達員第1題 ‧4-4
Try again 102關稅法務第2題 ‧4-6
題型4-1-2 撤銷詐害債權訴訟之標的價額核定 100薦任升官等司法行政第1題 ‧4-7
題型4-1-3 訴訟救助之效力 100三等書記官第3題 ‧4-10
第二節 送達 ‧4-12
題型4-2-1 有送達代收人或訴訟代理人時仍逕向當事人本人送達之效力 101關稅法務第1題 ‧4-13
Try again 91律師第1題 ‧4-17
Try again 99三等書記官第3題 ‧4-18
Try again 103司法官第1題(節錄) ‧4-18
Try again 104地特法制第1題 ‧4-19
Try again 105四等書記官、執達員第1題 ‧4-19
題型4-2-2 間接送達與留置送達 98四等書記官、執達員、執行員第1題 ‧4-20
題型4-2-3 公示送達之要件 96四等書記官、執達員、執行員第2題 ‧4-22
題型4-2-4 寄存送達之送達時間計算 94四等書記官、執達員、執行員第2題 ‧4-24
Try again 94薦任升官等司法行政第2題 ‧4-27
Try again 106薦任升官等司法行政第4題 ‧4-27
第三節 期日與期間 ‧4-28
●觀念建構 重要不變期間 ‧4-28
題型4-3-1 間接送達、期間之計算 101三等書記官第 4 題 ‧4-29
題型4-3-2 在途期間之扣除 92律師第1題(節錄) ‧4-31
Try again 91四等書記官、執達員第2題 ‧4-32
Try again 88司法官第1題(節錄) ‧4-33

Chapter 5訴訟程序之進行
第一節 起訴 ‧5-4
題型5-1-1 重複起訴與同一事件之判斷 88司法官第2題 ‧5-4
Try again 94司法官第2題(節錄) ‧5-7
Try again 106財稅法務第4題 ‧5-7
題型5-1-2 抵銷之抗辯與另訴 89四等書記官、執達員第2題 ‧5-8
Try again 100薦任升官等司法行政第2題 ‧5-10
Try again 107關稅法務第1題 ‧5-10
題型5-1-3 當事人恆定原則與重複起訴 102三等書記官第2題 ‧5-11
▲專題討論 進階延伸:訴訟標的法律關係受讓人的程序保障 ‧5-12
Try again 104 地特法制第 2 題 ‧5-13
Try again 104司法官第1題(節錄) ‧5-14
Try again 106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 ‧5-14
Try again 106司法事務官、三等書記官第2題(節錄) ‧5-15
Try again 104三等書記官、公證人第3題 ‧5-16
第二節 訴訟客體論 ‧5-17
●觀念建構 訴訟標的理論 ‧5-17
題型5-2-1 新舊訴訟標的理論與重複起訴禁止 94關稅法務第2題 ‧5-19
Try again 94薦任升官等法院書記官第1題(節錄) ‧5-22
Try again 94律師第2題(節錄) ‧5-23
Try again 96司法官第2題(節錄) ‧5-23
Try again 100警察法制人員第4題(節錄) ‧5-24
Try again 94律師第4題(節錄) ‧5-24
●觀念建構 訴之變更追加與反訴 ‧5-25
題型5-2-2 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 105四等書記官、執達員第2題 ‧5-25
Try again 107地特三等法制第1題 ‧5-29
題型5-2-3 因情事變更而為訴之變更 103關稅法務、身心三等法制第1題 ‧5-29
題型5-2-4 中間確認之訴 103四等書記官、執達員、執行員第1題 ‧5-32
Try again 103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(節錄) ‧5-34
●觀念建構 訴之客觀合併 ‧5-35
題型5-2-5 選擇合併 87律師第2題 ‧5-37
Try again 106四等執行員第2題(節錄) ‧5-39
題型5-2-6 預備合併:第一審審理模式 103三等書記官、公證人第2題 ‧5-40
▲專題討論 進階延伸:預備合併構成的再省思 ‧5-42
題型5-2-7 預備合併:第二審上訴之審理(一) 93律師第3題 ‧5-43
題型5-2-8 預備合併:第二審上訴之審理(二)107關稅法務第2題 ‧5-45
▲專題討論 進階延伸:部分學說見解之補充 ‧5-48
題型5-2-9 預備合併:第二審對於第一審違誤裁判之處理 102警察法制人員第3題 ‧5-49
▲專題討論 進階延伸:部分學說見解的處理 ‧5-51
Try again 99司法官第3題(節錄) ‧5-52
第三節 爭點整理程序 ‧5-53
題型5-3-1 爭點整理程序之種類 90四等書記官、執達員、執行員第1題 ‧5-53
第四節 舉證責任與證據 ‧5-56
●觀念建構 舉證責任 ‧5-56
題型5-4-1 債務不履行與票據之舉證責任 92律師第2題 ‧5-58
Try again 88年四等書記官、執達員第2題 ‧5-61
Try again 103行政執行官第2題 ‧5-62
Try again 104財稅法務第2題 ‧5-62
題型5-4-2 所有物返還請求權之舉證責任 104警察法制人員第3題 ‧5-63
Try again 94司法官第2題(節錄) ‧5-67
Try again 103年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(節錄) ‧5-67
題型5-4-3 不當得利之舉證責任 104薦任升官等司法行政第4題 ‧5-67
Try again 104司法官第3題(節錄) ‧5-70
▲專題討論 進階延伸:反駁證明 ‧5-71
題型5-4-4 證明妨礙 102警察法制人員第4題 ‧5-72
題型5-4-5 自認與認諾 106關稅法務第1題 ‧5-74
Try again 90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第1小題 ‧5-76
▲專題討論 進階延伸:自認與擬制自認 ‧5-76
●觀念建構 證據 ‧5-77
題型5-4-6 證人的到場義務與書狀陳述 95四等書記官、執達員、執行員第2題 ‧5-78
題型5-4-7 證人之拒絕證言權 86四等書記官第3題 ‧5-80
題型5-4-8 文書提出義務 90四等書記官、執達員、執行員第2題 ‧5-82
第五節 訴之撤回 ‧5-84
●觀念建構 訴之撤回 ‧5-84
題型5-5-1 訴之撤回的方式、時點與效力 87四等書記官、執達員第1題 ‧5-85
Try again 104身心四等書記官第2題 ‧5-88
Try again 90司法官第2題 ‧5-88
Try again 100財稅法務第1題(節錄) ‧5-89
第六節 訴訟上和解 ‧5-90
題型5-6-1 分割共有物與訴訟上和解之效力 102財稅法務第4題 ‧5-90
▲專題討論 進階延伸:實務與部分學說見解之解決 ‧5-93
第七節 裁判 ‧5-94
●觀念建構 裁判之種類 ‧5-94
題型5-7-1 一造辯論判決 94第二次地特三等法制第2題 ‧5-94
Try again 99司法官第1題(節錄) ‧5-97
題型5-7-2 附對待給付之判決 99關稅法務第2題(節錄) ‧5-97
Try again 86律師第2題(節錄) ‧5-100
Try again 94財稅法務第3題 ‧5-100
題型5-7-3 附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90關稅法務第2題(節錄) ‧5-101
●觀念建構 裁判之補充與更正 ‧5-103
題型5-7-4 和解筆錄與支付命令之更正 94薦任升官等法院書記官第2題 ‧5-103
Try again 105關稅法務第1題 ‧5-106
題型5-7-5 判決脫漏與補充判決 91司法官第1題(節錄) ‧5-107
Try again 90關稅法務第2題(節錄) ‧5-109
●觀念建構 判決之效力 ‧5-109
題型5-7-6 既判力的作用 107身心四等書記官第2題 ‧5-111
題型5-7-7 既判力的基準時 98關稅法務第1題(節錄) ‧5-113
Try again 104高考三級法制第1題 ‧5-115
題型5-7-8 既判力的主觀範圍:訴訟標的物之特定繼受人 93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 ‧5-117
Try again 101三等書記官第3題 ‧5-120
Try again 95公證人第4題(節錄) ‧5-121
題型5-7-9 既判力的主觀範圍:共有物返還訴訟 96身心四等書記官第1題 ‧5-121
題型5-7-10 既判力的客觀範圍:抵銷抗辯之判斷順序與其效力 91律師第3題 ‧5-124
Try again 101行政執行官第3題(節錄) ‧5-126
題型5-7-11 爭點效 99三等書記官第1題 ‧5-127
Try again 95公證人第4題(節錄) ‧5-130

Chapter 6救濟程序
第一節 上訴審通論 ‧6-3
題型6-1-1 上訴利益 97司法官第 4 題(節錄) ‧6-4
Try again 107四等執達員第2題 ‧6-6
Try again 100司法官第5題(節錄) ‧6-7
題型6-1-2 撤回上訴與判決確定之時點 改編自103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 ‧6-8
Try again 103高考三級法制第2題 ‧6-11
▲專題討論 概念統整:撤回起訴和撤回上訴之比較 ‧6-12
Try again 100三等財稅法務第4題 ‧6-12
第二節 第二審上訴程序 ‧6-14
題型6-2-1 第二審上訴未表明上訴理由 102身心四等書記官第2題 ‧6-15
Try again 97身心四等書記官第2題 ‧6-16
Try again 93關稅法務第2題(節錄) ‧6-16
Try again 106司法事務官、三等書記官第2題 ‧6-17
Try again 93司法官第3題(節錄) ‧6-17
題型6-2-2 附帶上訴之目的與性質 97四等書記官、執達員、執行員第2題 ‧6-18
題型6-2-3 附帶上訴、擴張上訴聲明與上訴不可分 96司法官第3題(節錄) ‧6-20
Try again 105警察法制人員第4題 ‧6-23
Try again 101三等行政執行官第3題(節錄) ‧6-23
Try again 106三等財稅法務第3題 ‧6-24
Try again 98三等公證人第2題(節錄) ‧6-24
題型6-2-4 第二審新攻擊防禦方法之提出 92四等書記官、執達員第1題 ‧6-25
第三節 第三審上訴程序 ‧6-27
題型6-3-1 許可上訴事由 92四等書記官、執達員第2題 ‧6-28
題型6-3-2 強制律師代理與未具上訴理由 96司法官第3題(節錄) ‧6-30
Try again 99三等公證人第4題 ‧6-31
第四節 抗告 ‧6-33
題型6-4-1 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裁定之抗告 100三等書記官第4題 ‧6-33
第五節 再審 ‧6-36
●觀念建構 再審期間之計算 ‧6-36
題型6-5-1 再審不變期間與訴訟標的 102行政執行官第3題 ‧6-37
題型6-5-2 再審不變期間之計算、發現新事證 100律師第5題 ‧6-40
Try again 93司法官第4題(節錄) ‧6-43
Try again 100財稅法務第4題 ‧6-43
第六節 第三人撤銷訴訟 ‧6-45
題型6-6-1 第三人撤銷訴訟 102三等書記官第4題 ‧6-45
Try again 100警察法制人員第3題 ‧6-47

Chapter 7簡易訴訟與小額訴訟程序
第一節 簡易訴訟程序 ‧7-3
題型7-1-1 簡易訴訟之適用、裁判與上訴 改編自85第一次司法官第3題 ‧7-3
第二節 小額訴訟程序 ‧7-6
題型7-2-1 小額訴訟程序概論 98三等書記官第2題 ‧7-7
題型7-2-2 小額訴訟訴之變更追加的限制 100四等書記官、執達員、執行員第2題 ‧7-10
Try again 95關稅法務第2題 ‧7-12
Try again 96司法官第1題(節錄) ‧7-12
Try again 106身心四等執達員第1題第3小題 ‧7-13

Chapter 8特殊程序
第一節 保全程序 ‧8-3
題型8-1-1 假扣押之聲請 103四等書記官、執達員、執行員第2題 ‧8-3
題型8-1-2 假處分之標的 93四等書記官、執達員第2題 ‧8-5
題型8-1-3 定暫時狀態之假處分 93委任升等法院書記官第2題 ‧8-7
Try again 92地特三等法制第3題 ‧8-9
第二節 督促程序 ‧8-10
題型8-2-1 支付命令之管轄 103關稅法務、身心三等法制第2題 ‧8-11
題型8-2-2 支付命令之效力與再審 103行政執行官第4題 ‧8-14
Try again 105公證人、司法事務官、三等書記官第4題 ‧8-16
第三節 公示催告程序 ‧8-17
題型8-3-1 除權判決之審理 90司法官第1題 ‧8-17
Try again 84司法官第4題(節錄) ‧8-20

Chapter 9家事事件
題型9-1 強制調解、協同主義 改編自100四等書記官、執達員、執行員第1題 ‧9-3
題型9-2 婚姻事件另訴之禁止與既判力之擴張 85第一次司法官第4題 ‧9-5
Try again 103年三等書記官、公證人第4題 ‧9-8
題型9-3 認領之訴的原告適格與判決效力 95律師第4題 ‧9-8
Try again 107年家事調查官第1題 ‧9-10


 
 

二版序

  承蒙讀者的厚愛,這本書即將進入再版(實質已經到第三版了唷),筆者依然抱持著戰戰兢兢的態度完成這次的改版,希望不會辜負各位讀者的期待。

  按照往例,除了增補近年的考題外,隨著民事訴訟法、家事事件法等相關法律的修改,部分題目的解題內容也根據新法重新改寫。此外,為了讓讀者能夠更清楚了解民事訴訟法的必備觀念,本次改版特別針對重要章節大幅補充介紹內容,包括新增圖表、舉例說明等。希望這些努力能實質幫助讀者更全面、快速的掌握民事訴訟法。

  身為考試用書的作者,下面的話本來不該多講,但筆者還是要再次告訴各位讀者,什麼「堅持下去,必能上榜」這類的話某種程度可以說是謊言!就真的有人考了很多年都還是考不上。所以,不論是第一次準備,或已經準備很多次的人,筆者都希望各位在決定投入考試之前先給自己設定一個年限,如果超過這個年限仍然考不上,那就應該要仔細的思索自己是否真的適合繼續在國考這條路上打轉?人的青春歲月有限,但是創造發展無限,不要將自己鎖死在這條充滿變數又遍布荊棘的路上,也許拐個彎,便會找到真正屬於自己的另一片天空。

  準備考試固然要用心,但還是要強調,千萬不要讓考試成為你生活的全部,適度的休閒娛樂、交際應酬還是要有。朋友經常會是支持你繼續努力的動力之一!不要因為考試而放棄掉這些生命中不可或缺的美好事物。

  最後,感謝主編曉玉的細心校對,讓本書的瑕疵能夠有效的降到最低,對於相關編輯人員的辛勞付出,筆者在此由衷的表示感謝。

  檢視足跡會發現生命因踏實走過而豐美
  《牧羊少年奇幻之旅》
 
克允
序於值得讓人感到驕傲的一天
2019年5月24日
 

詳細資料

  • ISBN:9789862959787
  • 規格:平裝 / 472頁 / 17 x 23 x 2.36 cm / 普通級 / 單色印刷 / 2版
  • 出版地:台灣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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內容連載

貳、管轄權
 
在確定民事法院有審判權後,接下來便是要決定交由國內的哪個民事法院來審理,此便係管轄權的問題。
 
一、管轄權之意義
 
所謂「管轄」,乃係指各法院間,就一定之訴訟事件,依法劃分其得受理之權限關係。故依法律規定之標準,某法院得就某訴訟為審判者,即稱該法院有管轄權。
 
二、管轄權之劃分
 
(一)普通管轄權:以原就被(§1、2)
 
民事訴訟關於管轄權劃分的基本原則便是「以原就被」原則,亦即除非有專屬管轄或合意管轄的情況,否則原則上被告的住所地均有管轄權。其目的在於使每個訴訟都至少有一個法院可以管轄。
 
(二)特別管轄權(§3-§20)
 
民事訴訟法第3條至第20條均為特別管轄權之規定,考試上,比較重要的是第10、12、15條的解釋與適用。其餘的條文很少出現,原則上不用特別去記。除了「專屬管轄」以外,特別管轄權和普通管轄權之間,並沒有優先或互斥之關係,如果同時有數個法院均具有管轄權,則依民事訴訟法第22條之規定,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。
 
在這些特別管轄權中,最重要的是第10條關於不動產物權涉訟的部分,本條規定不僅為特別管轄權之規定,第10條第1項在性質上更是所謂的「專屬管轄」。而管轄權這個章節的考題主要都集中在專屬管轄的認定、違反之效果,所以民事訴訟法上所有關於專屬管轄的條文必須要熟記!基本的判斷方式就是透過條文中有無「專屬」這兩個字來判斷,雖然實務上承認若干條文中沒有「專屬」字樣的情形也是專屬管轄,不過考試上並不常出現,不需要特別記憶。而違反專屬管轄規定與非專屬管轄規定之效果有何不同,這是考試上的大重點,會從第一審考到再審,各位必須熟記。
 
三、管轄權之調查
 
關於管轄權之劃分事涉公益,故就其有無之判斷,法院應依職權調查,為「職權調查事項」。至於就有無管轄權之事實證據,在專屬管轄時應採「職權探知主義」,在任意管轄時,則應採「辯論主義」。
 

 

 

 

(一)匿名網友 男方邀請看電影: 年輕女生:哇!看電影哎!超棒的! 大齡女生:電影院地處鬧市,不好停車 好感-1 看電影時兩個人同吃一桶爆米花,我想吃還要等他的手不在桶里 好感-1 選擇的影片太刺激/平淡,品味一般 好感-1 看電影後沒有好的安排,計劃能力太差 好感-1 備註:出來看電影約會穿著不得體,有明顯汗漬以及煙味 好感-1000000 男方邀請吃飯: 年輕女生:吃飯哎!超棒的! 大齡女生:兩個人點三個涼菜,四個熱菜,這是覺得我能吃嗎?(已經沒分可扣) 菜品一般啊,味道一點特點都沒有 什麼?說我看起來挺胖結果胃口怎麼這麼小?我@#¥……%## 男方晚上發信息 年輕女生:哇,又看電影又請吃飯,晚上還這麼貼心。超棒的! 大齡女生:您已不是對方好友 ... (二)匿名網友 倖存者偏差。 女孩裡面,難追的機率是10%,在20歲的時候,你遇到的機率是10%。 30歲的時候,好追的90%有89%已經結婚或者有未婚夫了。 難追10%,只有1%結婚了,剩下9%。 你再追30歲的,1%好追的,9%難追的,你遇到奇葩的機率是90%啊!!! 人老江湖老,見過的套路多了,荷爾蒙少了,更現實了。同樣難追,20歲難度是80,30歲難度就是120。 而好追的,20歲難度是60,30歲難度就是80了。也不像20歲那麼容易了。 ... (三)匿名網友 剛剛結束一場跟大齡剩女奇異的相親。 一個多月以前,朋友給我介紹一個姑娘,86年生,在杭州有房有車。我承認,一開始這條件把我給唬住了,在杭州有房有車,這跟我理想中的門當戶對細水長流的感情是不一樣的,超級不自信。但是朋友說她人很好,勸我嘗試一下,也因為這樣,一開始我的姿態放的比較低。 因為不在一個城市,剛開始在微信上聊,感覺聊不起來。她一上來就說我年齡小,比她小三歲,感覺很難接受。我想那就算了吧,可後來她又有的沒的在微信上撩我,又斷斷續續的聊了一個月。後來她提出見面,我就傻傻的去了。 隱隱的覺得有點草率,直到高鐵坐了一半,她才告訴我去杭州見面的位置。出於禮貌,我還早晨六點起床奔花店帶了一盒玫瑰送到杭州。沒想到她見面看到花覺得很意外,說只是見個面,問我是不是想多了。我說我沒想多,只是一點心意。 吃飯的時候知道她的房子買在離杭州超級遠的地方,當時總價四十多萬貸款買的,現在撐死一百五十萬,車就是普通的代步車。然後我就感覺我的腰桿子直了,雖然我現在沒房沒車,但是我是有購房能力的。我現在貸款買套150W的房子,再全款買輛她那樣的代步車是沒問題的。這突然來的自信讓我覺得有戲,當時是真心想努力一把的,我對年齡要求還好,正負三歲都行,現在兩個人的條件也差不多,感覺上就好多了。 沒想到她對年齡挺看重的,她說了一大堆她的家庭背景,各種複雜什麼的。我倒不介意這些,我要娶的是她,又不是她的家人。重點是她說她爸爸在她很小的時候就去世了,從小沒有父親做參照,所以一直不知道該找什麼樣的男的。又說她大學畢業以後談的都是比她大很多的男的,她說她從小就是各種照顧別人,現在想找一個能照顧她的人。她剛到浙江的時候是跟一個比她大8歲的男的談了幾年,後來男的劈腿,分了。 ... 然後我就覺得不對勁了,我不管她有什麼樣的成長經歷,反正到這個歲數了還不知道自己要找什麼樣的,給我感覺好恐怖。這樣的剩女是最不好伺候的,明明是跟著感覺走,卻自詡是個非常理性的女人,好可怕。也許她自己都不知道,隨著年齡的增長,心理閾值是不斷抬高的。就像我這次送的花,對一個年輕小姑娘來說可能是個小驚喜,對這個姐姐來說,她首先想到的是不是我想多了… 我跟她說過去年我的一次相親經歷,一個剛畢業的小女孩,比我小六七歲,長的挺漂亮的,對我也滿意。但是我深思熟慮以後決定放棄了,因為在我看來她就是個小孩,剛剛畢業,我的年齡加成和收入,跟這個小孩根本不是一個維度的,更重要的是,感覺都下不了手。她當時嘲笑我「下不了手」說的太直接,其實我是想隱晦的告訴她,無論你的經歷有多坎坷,從小你是如何照顧別人有多懂事,在你22歲剛剛畢業的時候,遇到的那個比你大8歲的男人,你跟他根本不在一個維度,人家拿下你簡直就是降維打擊。包括後面找的都是比她大的男的,結局都是涼涼。 當天晚上我就坐高鐵回來了,第二天晚上我就跟她攤牌了,我說我覺得你挺好的,就看你怎麼看我了,覺得可以的話咱們就繼續談。她說我不僅有年齡小的問題,還是其他的一些問題,我說既然這樣就算了。她說非要這麼快做決定嗎,她想先從朋友做起,再聊聊看。我說你想再聊多久,一個月,三個月,還是半年,把你的想法告訴我,我好斟酌一下,畢竟嚴格的說我們這是相親,不是精裝追女仔。後來她嘆了一口氣,那就算了吧,我說OK。 想讓我做舔狗,沒門。廣大的男同胞們,遇到這樣的神仙姐姐,請及時止損,舔狗毀所有。 ... (四)匿名網友 所有大齡的人,都是從20長到30的,又不是一出生就30歲。 20歲好追的女人,30歲孩子都有倆了,你再追人家,人家老公不揍你啊? 30歲還是單身可追狀態的,自然是20歲就不好追沒被人追走的女人啊。 ... (五)匿名網友 就在剛才,跟相親對象聊完天,我倆是剛加微信,第一次聊天,對方是個大齡女生28歲。 很明顯的感覺就是,對方防備心很重,討論一些問題,非要鑽牛角尖,試圖打擊男方。總之簡單聊了幾回合,讓人很不舒服。 例如:我說喜歡A,她非要理解成我嫌棄B;問下她擇偶標準或者感情經歷啥的,習慣性讓我先說。各種反饋出來的,真的是和年輕女生有很大差異的。 我也相親好幾個年輕一點的女生(23 24歲),像問擇偶標準之類,幾乎都是會直接回答,然後再問句你呢。聊到雙方的興趣愛好,就更有話聊了,冰冷的文字中都能透露出對方的活潑。即使聊到不同觀點的事,也能就事論事的討論,有時候還會調皮的推薦我試試她的方法什麼的。 你說,作為一個男生,你更願意和哪種女生聊天,更願意和哪種女生接觸談戀愛,在這裡也奉勸一些大齡女生,真的要好好審視下自己,不要像全世界都欠了你一樣。 ... (六)匿名網友 因為很多人不願意承認在中國的婚戀環境下,大部分女性在追求環境中處於的位置相對於男的來說太有優勢了。 在中國,決定一段感情開始的往往是男人,就男性和女性兩個群體(注意是群體,別再拿你,你朋友,你親戚,你二大爺舉例子。在婚戀這個群體中,女追男的數量少的可憐。) 而決定感情能不能開始的往往是女人。答應就能開始,拒絕就不能開始。 這樣就不難明白為啥有時候年輕女孩反而比年紀大的好追,真不是前者笨,而是前者的閾值還沒提那麼高。 戀愛里最舒服的狀態往往是在他/她身邊無比放鬆。年輕女性閾值沒那麼高,她開心了,他放鬆了,兩人關係就容易融洽。 而年紀大的閾值高了,沒那麼滿足,兩人的情緒沒那麼放鬆,自然不會都感覺舒適。 對女方來說,要繼續看你接下去怎麼做。好比視頻流玩家無論她水平如何,都會對遊戲難度的評估低估一到兩級。 男的得不到正反饋,自然不可能無限堅持下去。而女方則還覺得難度又不高,你只要做到XXXX就可以了,全然體會不到對方的感覺。 那麼自然會出現年紀大的女性反而不如年輕女性好追的情況。 ... 後記: 順序錯了 因為年輕的時候難追 所以才剩下來 而不是因為剩下來 才變得更加難追

 

 

 

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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